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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委任保全公司之好處?
(一)保全人員均經辦理前科調查,且由保全公司嚴密監督,不易發生監守自盜情事。
(二)萬一保全員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住戶權益時,可依保全業法由保全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且保全公司資本額皆在四千萬元以上,另須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可以負擔得起賠償。雖自僱保全員亦可向其要求賠償,但保全員個人絕對賠償不起。
(三)保全公司係專業經營,具有專業保全知識與技能,因此其所訓練之保全人員,對執行保全勤務,將更有專業與效率,更具有保護住戶生命財產安全之效果。
(四)如果管理委員會委任合法保全公司處理保全事務,管理委員將不會發生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之情事,而免除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委任非法公司之風險?
(一)成本與委任保全公司相同,但非法管理公司對其管理人員之侵權行為,並不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二)由於管理委員會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需委任合法公寓大廈管理公司之規定,因此如果造成住戶損害,管理委員仍需負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請參見自僱保全人員第四點)。
(三)即使委任合法管理公司,管委會亦需注意依內政部公布之「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或中華民國建築物管理維護經理人協會公布之「委任管理維謢業務契約」,將有關保全工作複委任合法的保全公司辦理。

自僱保全管理員之風險?
自僱保全人員因為不納入勞基法,所以成本可能比較低:但依
(一)民法第四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管委會需冒風險。
(二)如果所僱用之人員無法做前科調查,很可能引狼入室,反而造成住戶更大傷害。
(三)如果發現所僱用人員,不能勝任或須解僱,或惡質員工以暴力恐嚇或耍賴方法,對付委員或住戶時,將不勝其擾。屆時請神容易送神難,可能會破費更多才能解決問題。
(四)如果自僱保全人員監守自盜,或未善盡職責,將無從求償。 而且如果管理委員會有甄選及督導之疏失,受害住戶可以要求管理委員負損 害賠償責任。(此依民法第五百四十四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 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另外,所僱用管理人員未取得管理,服務人證照,則管理委員仍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仍需負民法損害賠償責任。